健康保险(英文名:Health insurance),简称健保,是保险制度在健康领域的应用,是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健康为保险目标的,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种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因疾病、意外失能所致的收入损失,以及因为年老、疾病或伤残需要长期护理而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
中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从1999年的36.54亿上升至2012年的862.76亿元,平均年增长率高达27.53%。2019年,中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达到7066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了30%。此后几年,健康险保费增速开始整体放缓,年度间有所波动。2024年,保险行业共取得健康险保费9774亿元,低于此前业界预期的10000亿元,同比增长8.2%。截至2024年6月,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有29个国家设立了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20个国家将针灸纳入医疗保险体系,部分国家已将中医药疗法纳入健康保险体系。
按保险经营主体不同,健康保险分为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按补偿条件和方式分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保险和护理保险四大类。按给付方式划分,健康保险则可被分为给付型、报销型和津贴型。健康保险的需求,受居民的购买力、保险消费意识、医疗费用上涨和人口老龄化等因素影响,其保险费率的确定必须像人寿保险费率那样满足充足、公平、合理的原则。从行业发展特点来看,多种因素驱动着中国健康保险市场发展。城市化推动下,居民潜在的医疗保障需求,对中国健康保险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随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健康保险在健全中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方面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定义
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财务安排。健康保险,则是保险制度在健康领域的应用,是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健康为保险目标的,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种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因疾病、意外失能所致的收入损失,以及因为年老、疾病或伤残需要长期护理而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
发展情况
中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从1999年的36.54亿上升至2012年的862.76亿元,平均年增长率高达27.53%,并依然保持增长趋势。2013年上半年,健康险增速再创新高,原保险保费收入586.47亿元,同比增长25.8%,延续了持续向好的增长态势。截至2013年上半年,健康险在人身险总保费收入中占比达到9.2%,而在2012年同期,这个数字为8.0%。2014年,健康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1587.18亿元,同比增长41.27%。
2019年,中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达到7066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了30%。此后几年,健康险保费增速开始整体放缓,年度间有所波动。2020年第一季度,健康保险额度662.05亿元,同比增长84.27万元。2020年的健康险保费同比增长15.7%。
2024年,保险行业共取得健康险保费9774亿元,低于此前业界预期的10000亿元,同比增长8.2%。其中,人身险公司取得健康险保费7731亿元,同比增长6.15%;财产险公司取得健康险保费2043亿元,同比增长16.6%。
截至2024年6月,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有29个国家设立了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20个国家将针灸纳入医疗保险体系,部分国家已将中医药疗法纳入健康保险体系。中药已在俄罗斯、古巴、越南、新加坡、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菲律宾等国家以药品形式注册。
主要类型
按保险经营主体分类
按保险经营主体不同,健康保险分为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立法形式强制推行,以保障人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社会医疗保险以国家和社会作为经营主体,由多方共同筹资形成保险基金,如投保人因疾病或意外等原因发生医疗费用,由该医疗保险基金给予经济上的补偿。
商业健康保险是以商业保险公司或机构作为经营主体,保险基金主要来自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和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经济损失赔偿的责任。
按补偿条件和方式分类
根据中国2006年出台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保险和护理保险四大类。
疾病保险,是以约定疾病的发生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它有以下特点:保险金给付条件只根据疾病诊断结果进行,与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无关,即确诊即赔;主要产品类型是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重疾险),即当被保险人罹患保险合同规定的程度和条件的重大疾病或疾病状态时直接给予约定的保险金额的保险;通常设有等待期以降低逆选择风险(如带病投保);保险金额度是确定的。重大疾病指的是严重的,可能导致死亡或加速提前死亡,直接影响生存、工作和生活能力的特定疾病,它严重威胁生命且往往需要高额的治疗费用,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等。重疾险的目的主要是给罹患重疾的保险人给予财务保障,以避免无钱就医或经治疗后家庭生活质量下降及经济窘境等。根据保险期限不同,重疾险分为一年期、定期(如20年/30年/60岁/70岁)和终身重疾险。根据是否独立存在,分为主险形式和附加险形式;根据投保人群性质,分为全体重疾险和个人重疾险;根据被保人属性不同,还可分为少儿重疾险、女性重疾险、男性重疾险;根据责任不同,可分为纯疾病保障型重疾险和疾病与死亡保障结合的重疾险(终身重疾险)。
医疗保险,是以约定医疗行为的发生为条件,为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给予赔付保险金。它有以下几个特点:给付条件是医疗行为发生或医疗费用支出为依据;有多种分类,按保险金给付性质分费用补偿型和定额给付型;按责任范畴分基本型和补充型,补充型是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一系列商业医疗保险,是对社会医疗保险费用补偿不足的部分进行二次补偿有效提升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程度;风险因素多,经营管理复杂,为控制经营成本,要求医疗费用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为降低道德风险,通常设有免赔额、最高限额、共保比例等。
失能收入保险:是以因约定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人减少或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可分为短期失能和长期失能收入保险,两者均能以个体或团体购买。国际上,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更为普遍,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支付保费或政府强制的社会失能收人损失保险。以工作能力丧失和由此导致的收入损失为核心;主要满足失能后的基本生活需求;给付时间可长可短。
护理保险:是以因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求为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主要形式是长期护理保险,以50岁以上中老年为主;需制订理赔判别标准表;保险合同中通常承诺可续保性。
按给付方式分类
健康保险按给付方式划分,一般可分为三种:
(1)给付型,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患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按照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的数目是确定的,一旦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等就属于给付型。
(2)报销型,保险公司依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各项医疗费用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报销。如住院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就属于报销型。
(4)津贴型,保险公司依照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赔付保险金。保险金一般按天计算,保险金的总数依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的不同而不同。如住院医疗补贴保险、住院安心互联网保险等就属于津贴型。
健康保险的需求与供给
健康保险的需求,受居民的购买力、保险消费意识、医疗费用上涨和人口老龄化影响。
(1)保险产品的购买力是健康保险保费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只有经济收人达到一定水平的人才有能力购买健康保险,而且收人的高低决定了健康保险类型的选择。
(2)保险消费意识反映了人们对保险作用的认知情况,保险意识只越强,则相关需求越大。
(3)医疗费用上涨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居民对健康保险的需求,2008-2016年中国卫生总费用复合增长率达14%,增长幅度高于居民收人的增长。
(4)人口老龄化意味着老年人口的比例增加,年老者比年轻者购买健康保险的需求更强。
健康保险的供给,中国健康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保费收入大幅增长,保险经营主体数量增加迅速,保险产品品种丰富多样且日新月异,在政府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9年12月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备案的保险机构法人达240家,其中跟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专业健康险公司7家、人寿保险公司74家、养老保险公司8家,其余的大部分保险机构也都开展了健康保险业务。同时,登记备案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人达到到了2642家。
保险特点
健康保险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保险期限
除重大疾病等保险以外,绝大多数健康保险尤其是医疗费用保险常为一年期的短期合同。
精算技术
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主要考虑疾病率、伤残率和疾病(伤残)持续时间。健康保险费率的计算以保险金额损失率为基础,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按当年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存。此外,等待期、免责期、免赔额、共付比例和给付方式、给付限额也会影响最终的费率。
健康保险的给付
关于“健康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费用型健康保险适用该原则,是补偿性的给付;而定额给付型健康险则不适用,保险金的给付与实际损失无关。
经营风险的特殊性
健康保险经营的是伤病发生的风险,其影响因素远较人寿保险复杂,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都更严重。此外,健康保险的风险还来源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在很大程度上由他们决定,作为支付方的保险公司很难加以控制。
成本分摊
由于健康保险有风险大、不易控制和难以预测的特性,因此,在健康保险中,保险人对所承担的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往往带有很多限制或制约性条款。
合同条款的特殊性
健康保险无需指定受益人,且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常为同一个人。
健康保险合同中,除适用一般人寿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等外,还采用一些特有的条款,如既存状况条款、转换条款、协调给付条款、体检条款、免赔额条款、等待期条款等。
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
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战争或军事行动,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造成的疾病、死亡和残废,堕胎导致的疾病、残废、流产、死亡等。
代表性种类介绍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的常用条款包括免赔额条款、比例给付条款和给付限额条款。
免赔额条款,免赔额的计算一般有三种:一是单一赔款免赔额,针对每次赔款的数额;二是全年免赔额,按全年赔款总计,超过一定数额后才赔付;三是集体免赔额。针对团体投保而言,规定了免赔额之后,小预的医疗费由被保险人自负,大额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比例给付条款,也称共保比例条款。在医疗保险中,由于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不存在是否足额投保问题,同时由于医疗保险的风险不易控制,因此,在大多数医疗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支出均有比例给付的规定,即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办法。比例给付,既可以按某一固定比例(例如,保险人承担70%,被保险人自负30%)给付,也可按累进比例给付,即随着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的增大,保险人承担的比例累计递增,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累计递减。这样规定,既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解除其后顾之忧,也利于保险人对医疗费用的控制。
给付限额条款,由于健康的风险大小差异很大,医疗费用支出的高低也相差很大,为了加强对医疗保险的管理,保障保险人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一般对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均有限额规定,以控制总支出水平。当然,在在以某些专门的大病为承保对象的医疗保险中,也可以没有赔偿限额的规定,但这种合同的免赔额比较高,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一般也较高。
疾病保险
某些特殊的疾病往往给病人带来的是灾难性的费用支付。例如癌症、心脏疾病等,这些疾病一经确诊,必然会产生大范围的医疗费用支出。因此,通常要求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以足够支付其产生的各种费用。疾病保险的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在中国比较有代表性的疾病保险是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的疾病一般有心肌梗死、冠状动脉旁路(搭桥)手术、癌症、脑中风、慢性肾脏病和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等。
按保险期间划分
重大疾病保险按保险期间划分,可以分为定期和终身两类。
(1)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在固定的期间内提供保障,固定期间可以按年数确定(如10年)或按被保险人年龄确定(如保障至70岁)。有的公司将定期重大疾病保险设计为"两全"的形态,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患重大疾病且生存至保险期末也可获得保险金,有的还提供等额的身故和高度残疾保障。
(2)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终身保障"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重疾保障为被保险人终身提供,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另一种是指定定一个"极限"年龄(如100周岁),当被保险人健康生存至这个年龄时,保险人给付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都会含有身故保险责任,费率相对比较高。
按给付形态划分
按给付形态划分,重大疾病保险有提前给付型、附加给付型、独立主险型、按比例给付型、回购式选择型五种。
(1)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险责任包含有重大疾病、死亡和(或)高度残疾,保险总金额为死亡保额,但包括重大疾病和死亡保额两部分。如果被保险人罹患保单所列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可以将一定死亡保额比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领取,用于医疗或手术费用等开支;身故时由身故受益人领取剩余部分的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重大疾病,则全部保险金作为死亡保障,由受益人领取。
(2)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通常作为人寿保险的附约,保险责任也包含有重大疾病和死亡高残两类。不同于提前给付型的是该型产品有确定的生存期间。生存期间是指被保险人身患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始至保险人确定的某一时刻止的一段时间,通常为30天、60天、90天、120天不等。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高残,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且在生存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且存活超过生存期间,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再给付死亡保险金。此种产品优势在于死亡保障始终存在,不因重大疾病保障的给付而减少死亡保障。
(3)独立主险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包含的死亡和重大疾病病责任是完全独立的,各自的保额为单一保额。如果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为零;如果被保险人未患重大疾病,则给付死亡保险金。此型产品较易定价,即单纯考虑重大疾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但对重大疾病的描述要求严格。
(4)按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针对重大疾病的种类而设计,同时可应用于以上诸型产品中,主要考虑某一种重大疾病的发生率、死亡率、治疗费月用等因素,被保险人罹患某一种重大疾病时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付,其死亡保障不变。
(5)回购式选择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针对提前给付型产品存在的因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而导致死亡保障降低的不足,规定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间后仍存活,可以按照某固定费率买回原保险总额的一定比例(如25%),使死亡保障有所增加;如被保险人再经过一定的时间仍存活,可再次买回原保险总额的一定比例。最终使死亡保障可以达到购买之初的保额。此型产品最早出现在南非,在澳大利亚和英国非常普遍,在中国尚属空白。回购式选择带来的逆选择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对于"回购"的前提或条件的设定至关重要。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含义
如果一个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不能参加工作,那么他就会失去原来的工资收人。这种收入的损失数额可能是全部,也可能是部分,其时间可能较长,也可能较短。提供被保险人在残废、疾病或意外受伤后不能继续工作时所发生的收入损失夫补偿的保险即是失能收人损失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补偿因伤害而到致残废的收人损失,另一种是补偿因疾病造成的残废而致的收入损失。在实践中,因疾病而致的残废比因伤害所致的更为多见一些。
给付方式
一般是按月或按周进行补偿,这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而定,每月或每周可提供金额相一致的收人补偿。失能收人损失保险所提供的保险金不一定能完全补偿被保险人因伤残而招致的收人损失。一般其给付额都有一个最高限额,该限额低于被保险人在伤残以前的正常收人水平,如果没有这一限制,残疾的被保险人会失去重返工作岗位的动力,故意延长残疾失能的期间,甚至为骗保而自残。但是给付额也不能太低,否则则由于被保险人收人锐减,可能使其正常生活受到影响,达不到保障目的。因此残疾收入仪保险金应与被保险人伤残前的收入水平有一定的联系,对低收入者,每月所偿付的保险金一般不得高于于原收入的85%,此比例随原收入的升高而降低,可能为65%或更少。在确定最高限额时,保险公司需要考虑投保人的下述收入:税前的正常劳动收入;2非劳动收入,如股利与利息,被保险人能在残疾期间继续获取的收人;残疾期间的其他收入来源,如团体残疾收入保险和政府残疾收入计划所提供的保险金;目前适用的所得税率,因为投保人的正常劳动收入属于应税收人,而个人保险单所提供的残疾收入保险金不属于应税收入。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除了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给付保险金外,还可以提供其他利益,包括残余或部分伤残保险金给付、未来增加保额给付、生活费用调整给付寸、残疾免交保费条款,以及移植手术保险给付、非失能性伤害给付、意外死亡给付。这些补充利益作为特殊条款通过交纳附加保费的方式获得。
给付期限
给付期限即为失能收入损失保单支付保险金的最长的时间。给付期限可以是短期或长期的,因此有短期失能及长期失能两种形态。短期补偿是为了补偿在身体恢复前不能工作的收入损失,而长期补偿则规定较长的给付期限,一般是补偿全部残废而不能恢复工作的被保险人的收入。一般地,失能保险期间不论是生病致残还是受伤致残均相同,从13周、26周、52周到两年、五年或给付至65岁,如全残始于55岁、60岁或65岁,可提供终身给付。
多数失能为短期失能,约98%的失能者在一年甚或6个月内可恢复,若恢复期超过12个月,恢复工作能力的几率也锐减,尤其是年老者,对此更宜选择较长的保险给付期限。
免责期间
免责期间又称等待期间或推迟期,是指在残疾失能开始后无保险金可领取的一段时间,即残废后的前一段时间,类似于医疗费用保险中的免赔额在这期间不给付任何补偿。免责期的设定目的在于排除一些不连续的疾病或受伤,因为其所致丧失劳动能力可能只有几天,或者在短时间内,被保险人还可以维持一定生活,同时,它可以通过取消对短期残废的给付而减少保险成本。各保险公司的免责期不同,如30天、2个月、3个月、6个月和1年等,越长的免责期保费越便宜。此外免责期间允许中断,如被保险人在短暂恢复后(一般限定为6个月以内)再度失能,可将两段失能期间合并计算免责期。
残疾的定义
残疾是失能收人损失保险中非常重要的概念。残疾指由于伤病等原因在人体上遗留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的固定症状。导致残疾的原因通常不有先天性的残障、后天疾病遗留、意外伤害遗留。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对先天性的残疾不给付保险金,并规定只有满足保单载明的残疾定义时,才可以给付保险金。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保单中,关于残疾的定义有很多方式,这里讨论完全残废和部分残废的定义。
完全残废
完全残废一般指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不能参加工作(原来的工作或任何新工作)以获得工资收入。关于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定义有许多的不同,商业保险中常见的完全残废定义有以下几种:
全残
在致残初期,如被保险人不不能完成其惯常职业的基本任务,则可认定为全残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被保险人就可按规定领取保险给付:在致残2~5年后,被保险人仍不能完成任何与之所受教育、训练或经验相当的职业任务,才可认定为全残,并继续领取残疾收入给付直至保险期满。这种定义可能导致被保险人自愿重返任何一种有收人的职业后就不能再领取全残保险给付。
绝对全残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单中全残曾定义为绝对全残,即该残疾使得被保险人不能从事任何职业。后来大多数公司已经不再采用此种苛刻的定义。
原职业全残
一些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对从事某些特定职业者(如钢琴师、医师、牙医、律师或会计师等)签发的保单进一步放宽了对全残的限制,规定如被保险人因伤残不能完成原职业的基本任务时,就可认定为全残,也即可以领取约定的保险金,而不论他是否从事其他有收入的职业。
收入损失全残
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关于全残的定义是,如被保险人由于残疾而遭受收人损失,就可被认定为全残。这种保险单提供下述两种情况的残疾收入保险金:一是被保险人因全残而丧失工作能力;二是被保险人尚能工作,但因伤残而致使其收入降低。同时还规定了被保险人在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所能领取的最高限额和因残疾而遭致收入损失的确定方法。
推定全残
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最终是否残疾在短期内难以判定,为此,保险公司往往在保险条款中规定一个定残期限,如180天。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伤残在定残期限届满时尚无明显的好转征兆,将自动被认定为全残。
列举式全残
有的保险公司还在保单中列举出被保险人可以被认定为"全残"的情况,这些情况通常包括被保险人出现了下列情形之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腔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全部残废给付金额一般比残废前的收入少一些,经常是原收入的75%~80%。例如,某公司的职员,残疾前的正常收入为每月1000元,但由于他所受受的伤害恢复后,已不能继续原来的工作,但还能从事轻微工作,只得收入每月400元,如果他全部残废给付为每月800元,那么他收人损失为60%,于是其最后的收入补偿额为480元。
部分残废
部分残废是与全部残废的定义相对而言,是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把全部残废认为是全部的收入损失,部分残废则意味着被保险人还能进行一些有收人的其他职业(显然这种职业会比原来的收入少),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给付的将是全部残废给付的一部分,其计算表达式如下:
部分残废给付=全部残废给付x(残废前的收入-残废后收入)/残废前的收入
护理保险
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也可称为长期护理保险脸。长期护理再保险公司范围分为医护人员看护、中级看护、照顾式看护和家中看护四个等级,但早期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不包括家中看护。
典型长期看护保单要求被保险人不能完成下述五项活动之两项即可:吃;沐浴;穿衣;如厕;移动。除此之外,患有阿尔兹海默症等认知自能力障碍的人通常需要长期护理,但他们却能执行某些日常活动,为解决这一矛盾,所有长期护理保险已将老年痴呆和阿基米得病及其他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在内。
医护人员看护是最高程度的护理,需要特殊的护理专长,由医师下医嘱进行24小时看护,由有执照的护士或看护人员担任,或由治疗师提供康复治疗。与住院相比,选择医护人员看护会较为便宜。中级看护与医护人员看护相似,只是病人不必24小时接受看护,即为一种非连续性的医护人员看护。照顾式看护是最基本的看护,通常不含医疗性质,只对那些无人协助就不能做基本活动的人在日常生活上提供照顾,看护人员不需要经专业认到练。是否需要照顾式看护由医生决定,护士来监督执行。家中看护指护士或治疗师到病人家中做医疗照顾或治疗,佣人提供家政服务或外出看病购药等的交通服务。越来越多的长期护理保险保单提供了在家中看护的保障。在家中的看护比在看护机构要便宜,较受老年人欢迎。此类保单每日最大限额为看护机构护理最大限额的50%。
长期护理保险保险金的给付期限有一年、数年和终身等几种不同的选择,同时也规定有20天、30天、60天、90天或者80天等多种免责期,例如选择20天的免责期,即从被保险人开始接受承保范围内的护理服务之日起,在看护中心接受护理的前20天不属保障范围。免责期越长,保费越低。终身给付保单通常很昂贵。
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通常为平准式,也有每年或每一期间固定上调保费者,其年交保费因投保年龄、等待期间、保险金额和其他条件的不同而有很大区别。一般都有豁免保费保障,即保险人开始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的60天、90天或180天起免交保费。
此外,长期护理保险保单大多都是保证续保的,可保证对被保险人续保到一特定年龄,如79岁,有的甚至保证对被保险人终身续保。保险人可以在保单更新时提高保险费率,但不得针对具体的某个人,必须一视同仁地对待同样风险情况下的所有被保险人。
最后,长期护理保险还有不没收价值条款规定,当被保险人撤销其现存保单时,保险人会将保单积累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
健康保险的费率和准备金
费率
健康再保险公司费率的确定必须像人寿保险费率那样满足充足、公平、合理的原则。决定健康保险费率的因素比一般寿险要多,而且这些因素很难获得可靠和稳定的测量。这些因素主要包括:疾病发生率、残疾发生率、疾病持续时间、利息率、费用率、失效率、死亡率等。另外,还有其他因素,如展业方式、承保习惯、理赔原则及公司的主要目标等也会影响健康保险费率。而其他一些因素,如医院管理和医疗方法、经济发展、地理环境等条件的变化则同样给对将来赔款的预测带来影响,但这些因素不容易被完整地、准确地预测。所有这些,决定了健康保险保险费率的计算方式与一般人寿保险有着明显的不同。下面是四种基本的计算原则:
统一费率原则
根据这种原则,保险费的收取不以年龄的变化而变化,或在较大的年龄档次间(如所有在职职工),所有被保险人适用统一的费率。这种方法一般在赔付率与年龄关系不大的条件下被采用。
阶梯费率原则
根据这种原则,规定被保险人在不同的年龄段内交纳不同的保险费,一般来说,保险费在达到某个规定的年龄时,就被增加,例如费率每10年增加一次,其费率随年龄段呈现阶梯形式。
逐年变动费率原则
这种原则规定了费率每年都发生变化,即每年都采用新费率。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医疗费用保险单,医疗费用的增加是一种不好预测的因素。
均衡保险费原则
这种方法规定每年收取相等的保险费,这与一般人寿保险的平均保险险费原理相同,要求逐年建立准备金以支付将来责任。
以上各种方法虽有各自的优势,但它们都必须同时考虑风险的内估测、费用支付、利润和其他被动安全系数等问题。对于身体健康状况不能达到标准条款规定但可以有条件承保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次标准体保单来承保,在制定费率时往往采用的方法有:减少保单收益支付期,如住院天数的限制等,或者进行限制保障等;减少保单收益,如支付金额等;提高等待期;规定除外责任或者进行限制保障等。
准备金
因为健康再保险公司期限包括短期、1年期和长期,因此对于不同期限的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方式有所不同。对于1年期或短期健康保险金往往采用非人寿保险方式计提责任准备金,而对于长期健康保险,其损失发生的概率与年龄有关,因此采用寿险方式计提责任准备金。
相关法律
2006年6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强化监管,满足公众对健康保障的需求,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其自2006年发布以来的首次大修。新《办法》将医疗意外险纳入健康保险范畴,明令禁止非法搜集基因检测资料,允许对长期健康险费率进行调整等。
影响意义
从行业发展特点来看,多种因素驱动着中国健康保险市场发展。城市化推动下,居民潜在的医疗保障需求,对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随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业健康保险在健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方面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家医保局: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已实现“应保尽保”.中国日报网.2025-09-30
陆生健保折腾六年 台善意何在(看台絮语).人民网.2025-09-30
微易经纪:2020年健康保险持续增温,你了解多少?.千龙网.2025-09-30
去年健康险保费收入近9800亿元 人身险行业探寻“第二增长曲线”.新华网.2025-09-30
外国留学生:中医,中!.金羊网.2025-09-30
我国健康保险进展不快 重理财型健康险将退市.中国报告大厅.2025-09-30
2013年上半年健康险市场继续高歌猛进.中国行业研究网财经.2025-09-30
健康险保费去年大增逾四成 税优政策今年或落地.东方财富网.2025-09-30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答问.中国经济网.2025-09-30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全文).舞钢市人民政府.2025-09-30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首次大修,将医疗意外险纳入.澎湃新闻.2025-09-30